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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

發布日期 2016-09-22 00:00:00

一、依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 
二、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之請假,依下列規定:一、因事得請事假,每學年准給7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每學年准給7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...。」。 
三、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,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,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,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「家屬」之身分,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「家庭成員」之範疇。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,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。另證明文件之形式,法無明文,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