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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研究發展處】【產官學組】修訂「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」第六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七條(說明詳如本文),請參閱。

發布日期 2026-09-16 15:13:00

「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」部份條文修正案,業經民國11591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歡迎至產官學合作組網頁-相關法規https://d013.wzu.edu.tw/category/136936下載完整法規。

一、本次「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」修正說明如下:

()修訂第六條,各項產官學合作計畫案,須依本校產官學合作計畫獎勵辦法編列總金額(內含)百分之十五為行政管理費。

()修訂第十條,計畫主持人需於各計畫核定年度,將雙方用印後契約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至研發處建案,始得於結案後申請獎勵金。

()修訂第十七條修訂如下:

1.舊案未依規定結案者,該案不得申請獎勵金。自逾期日起,新案亦不得申請獎勵金,舊案結案日後所簽訂之新案始得申請獎勵金。

2.逾期6個月未完成結案之產官學合作計畫案,由計畫所屬單位主管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結案作業。